股权律师服务简介

     股权律师服务,是指以股权为核心的律师服务,包括与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设计、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实施合同起草、股权转让合同、股权代持协议、股权纠纷诉讼/仲裁、股权质押代办等各项股权法律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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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东莞股权律师|增资并购如何防范股权激励对投资方退出的威胁

时间:2025-05-31 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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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摘要:佛山东莞股权律师|增资并购如何防范股权激励对投资方退出的威胁?李浩|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,电话/微信18211226597。

佛山东莞股权律师|增资并购如何防范股权激励对投资方退出的威胁

李浩|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电话/微信18211226597。

在参与某智能硬件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时,我们曾遭遇惊险一幕:投资方准备启动港股上市前夕,原股权激励计划中未披露的离职员工行权纠纷突然爆发,导致上市进程搁浅半年。从业十年,我深刻认识到——目标公司既有的股权激励计划,往往是投资方退出道路上最隐蔽的雷区。

一、已有股权激励计划对投资方退出的三重威胁

第一重:控制权稀释风险

某生物医药企业并购案中,创始人预留的20%期权池在投资方进入后集中行权,导致我方股权比例从25%被动稀释至19%,丧失重大事项否决权

法律盲点:多数激励计划约定“新股融资时自动调整行权价格”,但未限制行权总量

第二重:财务负担转嫁风险

深圳某科技公司原激励计划规定:控制权变更时员工可加速行权

并购后37名核心技术人员集体行权,产生逾2000万元股份支付费用,直接吞噬当年利润,触发对赌条款违约

第三重:上市合规障碍

上海芯片企业赴科创板IPO时,因历史期权计划存在三大硬伤被否:

1.离职员工期权未完成法律清理(超2年未行权仍有效)

2.行权价格低于审计净资产(涉嫌利益输送)

3.代持关系未全面披露

二、尽调阶段:四维穿透核查法

基于教训,我团队开发出激励计划专项尽调清单:

维度一:计划法律效力审查

核查股东会决议是否包含激励计划批准文件(常见漏洞:仅董事会决议无效)

验证期权池来源:若为创始人代持,需取得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书面确认

重点提示:检查税务备案凭证,避免行权时因未缴税触发行政处罚

维度二:条款杀伤力评估

加速行权条款:控制权变更、IPO等触发条件是否明确

回购义务:员工离职时公司是否承担回购责任(重点关注定价机制)

反稀释条款:增资扩股是否导致行权数量倍增

维度三:实施状态盘点

要求提供所有授予协议原件,核验:

1.已行权比例与工商登记是否匹配

2.待行权数量是否超期权池上限

3.离职员工未行权期权的处理状态

维度四:税务地雷扫描

测算不同行权场景下目标公司代扣代缴义务:

非上市公司行权按“工资薪金”累计计税(最高税率45%)

上市公司行权适用单独计税政策

案例警示:某并购后集中行权产生870万应缴税款,原股东承诺承担但资产已转移

三、交易架构设计:五大防控条款

在增资协议中构筑防御工事,我通常要求嵌入以下核心条款:

条款一:期权池规模锁定

明确约定:“本次投资后,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,不得新增授予任何期权”

实操技巧:将期权池占总股本比例写入公司章程(如限定不超过10%)

条款二:行权资金隔离

设置行权准备金监管账户:要求原股东预留行权所需资金的30%作为保证金

某跨境电商项目应用此条款,有效化解百名员工同时行权的资金挤兑风险

条款三:加速行权否决权

规定控制权变更不自动触发加速行权,需经投资方委派董事批准

投资方认为必要时,应在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时通过股东会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,消除股权激励计划对投资款的使用及退出的不利影响。

条款四:回购责任切割

创始人承诺:“若公司承担员工离职回购义务,由创始人个人现金补偿”

担保设计:创始人质押所持部分股权作为履约担保

条款五:上市清理权

赋予投资方在IPO申报前强制清理不合格期权的权利(如离职超2年未行权期权)

定价机制:约定按每股净资产或原始授予价孰低回购

四、交割后管理:动态管控三要素

要素一:行权窗口管控

修改激励计划管理办法:

1.每年行权时段限定在财报审计后60日内

2.单次行权股份超过总股本1%需董事会批准

要素二:信息披露升级

要求每月报送:

1.期权变动明细表(含离职人员未处理期权)

2.股份支付费用计提台账

PE机构因未持续跟踪,并购三年后才发现隐性期权池稀释7%股权

要素三:税务风险预案

每季度复核激励对象纳税状态,对高收入员工预提税款准备金

重要提示: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分期缴税方案,避免行权高峰期现金流枯竭

结语:把激励计划关进制度的笼子

去年某Pre-IPO轮增资项目中,我们发现目标公司隐藏的离职员工期权池达总股本15%。通过创始人连带担保+行权资金共管+上市清理特别授权三重机制,最终保障投资方顺利退出。

作为处理不少股权激励纠纷的律师,我向投资方郑重建议:

1.尽调阶段必须取得激励计划全套法律文件原件,复印件不足以发现篡改风险

2.协议条款需约定创始人虚假披露激励计划的违约责任(建议按投资额20%计罚)

3.退出启动时立即聘请独立机构对期权状态进行专项审计

股权激励本是凝聚人才的利器,但对投资方而言,未经严密防控的激励计划可能成为退出路上的绞索。唯有以法律利刃斩断历史遗留的风险链条,方能让资本归途畅通无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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